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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构成盗窃罪吗?
2022-5-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39        作者:未知
  •      编者按: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各地均有较多侵犯财产犯罪的有罪认定。但在2013年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刊登了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刊登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其中关于处理虚拟财产有相关意见,根据该意见,认为虚拟财产不做为财物处理,此类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此后,虚拟财产作为财物而认定侵犯财产的判例就较少,但定罪量刑的争议一直存在。

    《民法典》******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

    《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此,******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戴哲宇观点认为:“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可视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而继承的信号。”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世界,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从外延来说,虚拟财产主要分为账号密码型,如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信息资料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誉型,如淘宝网店等级、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虚拟货币型,如游戏金币、QQ农场的虚拟货币等;游戏装备型,如网络玩家获得的武器装备设施等。戴哲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展。”

    本文以法律人习惯的思维和论证方法,针对已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针对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行全面分析说理。建议读者可以从陪审员的角度去考量罚当其罪的贯彻落实。在作出涉及被告人自由的裁决之前,请认真思考,慎重选择。

    案例事实:

    (2016)某1323刑初144号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蔡某、吕某等人结伙,张某甲、蔡某、吕某在某市租房后,各自买来电脑,陈某甲则不时来租房使用张某甲的另一台电脑,4人共同从QQ昵称“招财猫咪”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处租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向网络游戏玩家发送“木马病毒”程序,致使网络游戏玩家的电脑被自动装入该“木马病毒”程序(即电脑中毒)后,上述被告人即利用“木马病毒”窃取中毒电脑中被害人的热血传奇、传奇世界、传奇归来、夺宝传世、传奇外传等游戏账号及密码,然后利用窃得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在互联网上登录,将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元宝等财物占为己有,再将盗得的游戏装备转卖给其他游戏玩家收取现金或者换成元宝后再变卖成现金。作案65起,盗窃总金额226148元。

    阅读提醒与提示:针对以上已经证明的事实,公诉人或辩护人提出了如下几种不同定罪量刑的观点,请你认真思考,并明确说出你内心确信的答案。  

    观点一:本案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具体理由如下:

    ******、陈某甲等人通过对被害人电脑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盗取传奇游戏等装备变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占有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客观损失。符合大众关于盗窃行为的普遍认识。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被告人盗窃后完成了变现,具备大众对于财产评判的标准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三、陈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危害性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以及盗窃被害人财物的双重特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只是陈某甲等人实施盗窃的具体手段,结合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

    观点二: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利用木马病毒窃取他人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我国刑法盗窃罪的客体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不受侵犯,刑法制裁的是窃取他人有使用价值的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窃取的是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其价值现无法评估,因此,被告人虽有盗窃的行为,但因本案的客体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被告人入侵他人计算机,并获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达到20台以上,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

    第三、被告人盗取被害人游戏装备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财物相比,对于被害人的生产生活及财物损失的影响程度而言,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明显过于严厉,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的原则,足以威慑相关的犯罪行为。

    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再次提示:你的裁决,不仅决定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样也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你慎重考虑,然后在留言区回复你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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